兄弟姊妹感情差,我的財產仍要分給他?李永然律師:從特留分規定,思考遺囑自由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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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7,377
作者|李永然,50+轉載
責任編輯|王美珍,吳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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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50+轉載 2025.12.12

責任編輯|王美珍,吳丹華17,377

編按:如果沒有子女,離世時父母已不在,現行法律規定遺產必須分給兄弟姊妹。即使立了遺囑,聲明不希望感情不睦、多年沒聯絡,或疏離的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拿到自己的任何遺產,目前法律規定,仍須分給他們。因為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受到特留分的保障。李永然律師針對《民法》繼承篇中「特留分」制度的修正問題,分享他的看法。

近期媒體頻頻報導《民法》繼承篇中有關「特留分」制度的修正問題。依現行《民法》規定,凡各順位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均享有「特留分」的法律保障。

然而,其中最受爭議的,莫過於「兄弟姊妹不應享有特留分」的這個議題。

沒小孩的人遺產要分給手足  就算不睦仍有特留分!

我國《民法》容許被繼承人於生前可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自由處分自己所擁有的財產;但若立遺囑人沒有子女,且其父母也已過世時,則法定繼承人的順位便落至「第三順位」,即兄弟姊妹。

然而,立遺囑人可能與其兄弟姊妹感情不睦,尤其在法律上,所稱「兄弟姊妹」除「全血緣」外,也包括「半血緣」的兄弟姊妹,亦即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者的兄弟姊妹(如:父親的私生子女、母親再嫁所生的子女),都是屬於「兄弟姊妹」,而可依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享有繼承權。(相關閱讀:法定繼承人是哪些人?繼承順位、遺產分配與試算案例

因應家庭結構與觀念變遷  兄弟姊妹特留分有機會刪除?

在此情形下,即使立遺囑人與兄弟姊妹關係疏遠,仍無法於生前透過立遺囑的方式完全排除其等繼承;此乃因第三順位繼承人仍得受《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保障而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

如前所述兄弟姊妹不應享有特留分的問題,目前是我國繼承制度中最受爭議的議題。此乃因隨著家庭結構的改變與社會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多聲音主張應檢討現行「特留分」規定。

而面對民間團體聯署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訴求,法務部表示已委託學者進行研究,並預計最快於明年初啟動修法程序。與此同時,立法院朝野立委也相繼表態支持,認為現行制度已與現代家庭結構脫節,且有「懲罰單身」之虞,應刪除《民法》第1223條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相關閱讀:最傷你的不是外人,而是親人!律師李永然、作家高愛倫:熟齡必做3大法律健檢,守住遺產

李永然律師建議:擴大遺囑自由

筆者對於目前的修法方向深表贊同。筆者執業以來經手多起繼承案件,其中相當一部分涉及「特留分」的爭議,其中尤以「遺囑是否侵害特留分」的問題最為常見。

筆者近期與高愛倫作家共同出版《親密搶奪》新書,於北、中、南先後舉辦3場新書發表會,會場也有諸多聽眾詢問兄弟姊妹特留分的相關問題,可見此議題已在社會上引發高度關注。

筆者認為,若能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不僅可減少繼承糾紛,也更能符合現代家庭結構的實際樣貌。

另外,現行《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的父母、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及第四順位的祖父母,配偶則與各順位共同繼承,法定繼承人皆受有特留分的保障。

既然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已有檢討廢除的共識;筆者進一步建議,未來也可考慮對其他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範圍」再加以限縮,使立遺囑人得以充分自主決定其身後財產的分配,擴大遺囑自由,完全落實「遺囑自由原則」。

(本文轉載自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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