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當自己失去意識,大多數的人應該都希望是最了解自己想法的人代為決定吧!很多人以為這是單身者才需要煩惱的事,實情是,就算有多位子女,如何確保最懂自己的那位能幫自己決定,而不被其他家人或子女所推翻呢?台北慈濟醫院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師常佑康分享相關故事,並強烈建議,無論是單身者,或有無直系親屬者,除了預立醫療決定之外,一定要記得指定至少2位醫療委任代理人。
當我失去意識 如何讓最了解我的人幫我做決定?
一位超過80歲的長者,和小兒子一起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準備簽署預立醫療決定。這位長者另有4位子女,各自嫁娶後自組家庭。當解釋到醫療委任代理人部分時,長者主動提出希望指定同住的小兒子,當他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長者說,過去遇到身體有狀況的時候,每位搬出去的子女都對醫療決策很多意見,其中很多和長者自己的想法不一致。長者意識清楚時,還可以自己作主;但因病而失去意識,必須由家屬做醫療決策時,最了解自己的小兒子在兄姊間和人數上都是弱勢。
因此,她除了自己勾選預立醫療決定的選項之外,幾番思考後,決定讓同住且最了解她意願的小兒子,擔任她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為何需要醫療委任代理人?安寧版與病主法版有何差別?
或許一般人與醫事人員並不熟悉,但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民眾得簽署「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選擇信任的人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本人無法表達意願時,決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不接受維生醫療。
・安寧版:可代表撤回本人意願
安寧版本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代表本人撤回其意願,接近所謂「全權代理」。過去一般認為單身、離婚、無直系血親、無子女的人,需要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表本人表達意願。
・病主法版:不可變更或撤回本人意願
實行第7年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也有關於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條文,對其委任資格、權利與行使有較細緻的規定。病主法版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不能擔任預立醫療決定的見證人;若是選擇無親屬關係的朋友擔任,這位朋友不能是本人遺產的受遺贈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也就是不能因本人死亡而獲得利益。(這個消極限制條文的缺點,將於後2段說明)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本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本人表達醫療意願,可以聽取醫療團隊的告知與病情說明,代替本人簽署相關醫療同意書。本人最多可以指定5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每一位都可以單獨代理,故不需要全部到場;若是指定2位以上代理人,決策時以優先順位的代理人為準。
若是代理人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其心智能力受損,或是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可以書面終止委任或變更適當人選。值得注意的是,醫療委任代理人不可以變更或撤回本人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主要任務是執行本人勾選的治療意願,接近「執行人」的概念。
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法律位階僅次於本人,因此,文首的長者為了讓同住的小兒子代表自己,指定小兒子當醫療委任代理人。(相關閱讀:夏韻芬母親聲明不急救不插管,為何離世時未能如願?常佑康:善終不只是救到底或放手2選1,你該知道的「限時醫療嘗試」)
2025年病主法修法 擬取消醫療代理人不可為受遺贈人限制
這次病主法修法,其中之一的重點是修掉醫療委任代理人不能因本人死亡而獲得利益的消極限制。
當初的限制顯然是擔心有代理人謀財害命的道德風險,然而,這個限制正是排除了民眾指定最信任、最想指定的人擔任代理人的可能性。
筆者在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經驗中,曾經協助一位民眾諮商,他帶著友人來醫院前,已經把所有的財產、身後事包括骨灰的處理交代給這位最信任的友人,卻因為現行條文的限制而必須另找代理人,相當不合理。
其次,依病主法規定,代理人不能修改或撤回本人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因此大幅降低道德風險;最後,其他國家並沒有類似限制委任的規定。
醫療代理人何時與如何發揮功能?4張圖看懂美國怎麼做
接下來就以4張圖,以美國加州版本的預立醫療指示書中,關於醫療代理人(類似我國醫療委任代理人)相關內容,並與我國的預立醫療決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比較,深入說明醫療代理人對臨床決策歷程的協助。
美國加州版本的預立醫療指示書首先說明醫療代理人資格條件;接著說明醫療代理人不可以是您的醫生或是您的醫院或診所的工作人員,除非她/他是您的家人。
接著是一個重點:「如果我沒有選擇醫療代理人,會發生什麽情况?」「當您不能自己做決定時,醫生會請您的家人、朋友或法官為您做決定。這個人可能不知道您的意願。」最下方則說明醫療代理人的權限。(相關閱讀:一個人住院、一個人動手術,需要帶什麼?高齡時代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獨身就醫準備清單懶人包)
(圖片與資料來源:www.prepareforyourcare.org)
接下來說明醫療代理人可以決定開始或停止的維生醫療及醫療救治選項,以圖示協助理解;其他生命末期決定包括邀請宗教或靈性導師到場、決定您在家裡或在醫院裡離世、決定解剖檢驗或器官捐贈事宜、決定土葬或火化。
(圖片與資料來源:www.prepareforyourcare.org)
再來則列出不希望讓醫療代理人決定的事宜(如絕對不接受依賴呼吸器生活、不接受長期依賴鼻胃管灌食等);以及勾選授權的時機:只有在我無法自己做決定時、或在我簽署表格之後立刻開始,包括可以寫下這麼想的原因,以呈現個人價值觀。下方則是2位醫療代理人姓名與基本資料。
(圖片與資料來源:www.prepareforyourcare.org)
最後則可寫下選擇醫療代理人的理由,想要排除的人選(如不理性的家人、天邊孝子孝女等);下方則是授權的範圍:有完全的彈性、有一些彈性(可註明絕對不要改變的醫療意願)、毫無彈性,以及這麼想的理由。
(圖片與資料來源:www.prepareforyourcare.org)
下圖則為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中,作為附件(若有指定再選填)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除了順位及基本資料外,主要都是生硬與未經解釋,一般人難以理解的法條。
(圖片與資料來源:病主法預立醫療決定附件)
比較兩國文件後可知,美國加州版呈現完整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需考慮的細節,從為什麼需要代理人、不指定代理人的後果開始引導本人思考,有圖像輔助理解,可以勾選授權的時機與授權的範圍、說明為什麼這麼想的理由等問題,充分呈現了本人在代理人議題的價值觀、生活品質的重要性與決策模式,給予本人更多的授權選項,非常值得我們參考。
無論是否單身、有無子女 建議至少指定2位醫療委任代理人
如果沒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也沒有簽署有效預立醫療文件,醫師會請家人、朋友為病人做決定,而這個人可能不知道病人的意願,做決定的人也必須承擔決策壓力。
筆者鼓勵大家簽署有效預立醫療文件外,不論有沒有直系親屬或是否單身,都應該指定至少2位(有備位人選),能夠代表你自己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在你無法表達時,依然可以執行與貫徹你的意願,代表你與醫療團隊、家屬溝通與互動。尤其在家屬意見分歧、沒有共識時,適任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發揮一槌定音、如朕親臨的效果,有如紙本預立醫療文件外的第二道保險。
理想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該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以瞭解相關規定,與代理人在本人醫療決策歷程中,應該扮演的角色。筆者相信當我們指定適任的醫療委任代理人當我們的善終代言人後,我們與自主善終的距離就更接近一步。
最後,鼓勵大家搜尋「為愛前行社會福利基金會」網頁與臉書粉專,了解最新的修法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