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一條龍,把錢騙光再騙房產!李永然律師示警:如何慎防房財兩失?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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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39,882
作者|李永然,50+轉載
責任編輯|吳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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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50+轉載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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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李永然律師提醒,詐騙集團不只想騙走現金,連不動產也成了他們的新目標。尤其是假投資詐騙,甚至有從行騙、仲介不動產抵押到收款的一條龍模式。要如何嚴加防範,才能避免房財兩失?

近年來詐騙橫行,每日透過政府「打詐儀錶板」所揭示的數據,已讓全民認識「詐騙」已經在台灣形成一新的「產業」,政府不斷地編列「打詐預算」,也成立「數位部」,卻乏善可陳,且愈打愈詐;面對此一情勢,民眾自己務必提高警覺,方能保障自身的財產。(相關連結:如何識別最新詐騙手法,預防打拚一生心血被騙?刑事局165打詐儀錶板如何使用?

不動產成詐騙新目標  受害者現金與房產都沒了

詐團過去只針對民眾的「現金」,現更進化到瞄準人們的「不動產」;也就是詐團得知被害人已無現金,而知被害人尚有不動產時,就會誘使民眾拿「不動產」去抵押(註1)借錢;如已有抵押設定,則會誘使民眾向「地下錢莊」借貸,設定「第二順位抵押」,並由「專業代書」、民間公證人或律師配合(註2),形成「詐騙產業鏈」。以下先舉兩則案例:

【案例一】騙受害者抵押房產,逾20餘人受害被騙走3億餘元

民國113年12月17日聯合報報導:

林姓男子成立「融資公司」,與詐團、蘇姓地政士合作,誆騙20多名被害人抵押房地產,抵押金額高達3億元,全部被詐團騙走;檢警分5波行動帶回20人,聲押林姓男子與3名車手獲法院裁准,而蘇姓地政士則20萬元交保(註3)。

【案例二】詐團一條龍,婦捧6公斤黃金給車手,房財兩失

民國114年6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

新竹縣竹北市傳出一起罕見詐騙案,詐團從行騙、仲介不動產「抵押」到收款,採「一條龍模式」,以「假投資詐騙」邱姓婦人入甕後,騙她將竹北房產拿去抵押2,000萬元,再將現金換成6公斤黃金面交車手,「房財兩失」的邱女受此一詐騙,總共被騙走1,700萬元。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就此一詐騙,針對詐團成員中的毛男及詐團吳姓車手認定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註4)判處毛男有期徒刑4年、吳男有期徒刑3年4個月(註5)。

由上述2則案例,可知日劇的「地面師」(日文詞彙,專指冒充土地或房產所有者,並偽造身份文件、不動產權狀等進行不動產詐騙的詐騙集團)已在台灣現實社會正式上演;這當中非法吸金公司、不肖代書、民間公證人或律師勾串「詐騙集團」,協助被害人借款或抵押不動產等方式借款,榨乾被害人,其手法及行徑相當惡劣。

民眾自保之道:戒除貪念  投資不能道聽塗說

面對當前詐欺騙局已成為台灣的公害,除了政府、媒體、銀行、電信業、數位平台(社媒、簡訊、付款廣告業)大家要一起共同防詐除騙(註6)外,受害人自身防止受騙也極為重要。

受害人方面一定要戒除「貪念」,很多詐騙都是運用人之「貪念」,因而目前詐騙以「投資詐騙」居首位;如果民眾想透過「投資」賺錢,一定要循正當管道,掌握正確資訊,自已做足功課,切勿在社群群組道聽塗說,而受誘騙。又自己不懂,一定要尋求正派的專業人士協助,這樣才能防止被害。(相關閱讀:詐騙集團盯上長輩,怎麼辦?張玉蓮醫師:工作再忙也該讓爸媽找得到人,做他們商量問題的第一對象

又人一定要利用有生之年好好修行,因為「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而「食」又居首,透過修行可以讓人了解「少欲知足」、「多欲為苦」,誠如《佛說八大人覺經》有云:「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心無厭足、唯得多求,增長罪惡,常念知足,安貧守道」。

再就詐團或勾結詐團的專業人士務必瞭解,賺取錢財一定要透過「正業」,詐騙錢財的行徑是「邪業」,所賺的錢財是「不淨之財」,這種造惡業的「邪業」,除了在現世立即會受國家法律制裁之外,未來還要受「因緣果報」的惡報。

希望目前正在從事詐團或與詐團配合的不肖專業人士能趕緊懸崖勒馬,金盆洗手,回頭是岸;同時要好好懺悔自已往昔所造的諸多惡業,好好修行,止惡修善,才不會枉費此生!

民國114年7月4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針對蔡尚岳結合里長、地政、戶政、警員、民間公證人,偽造代筆遺囑,盜領獨居者遺產;其中民間公證人蔡姓律師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重判25年有期徒刑,民間公證人蔡姓律師當庭崩潰大哭。其實他具有律師、民間公證人身分,原可好好努力,未來前途光明遠大,未料竟遭詐團利用,而毀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期盼原本善良純樸的台灣社會能夠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好好地遏止詐騙歪風,同時一起努力修行,力行「十善」(身三、意三、口四)(註7),讓台灣恢復原有的「美麗寶島」面貌,人民能安居樂業。

註1. 「抵押權」乃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價權擔保的「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其有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

註2. 邱俊福撰「不只法界 不肖代書、科技公司也助詐被抄」乙文,載民國113年10月19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3. 陳宏睿撰:「地面師拐押房騙3億逾20人受害」乙文,載民國113年12月17日聯合報,B版。

註4. 我國《刑法》原有「詐欺罪」的規定,但為防制及打擊詐騙防害,立法院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由總統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

註5. 蔡彰盛撰:「地面師一條龍 婦捧6公斤黃金給車手」乙文,載民國114年6月24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6. 陳冲撰:「防詐除騙大夥有責」,載民國114年1月7日聯合報,A13版。

註7. 「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礙。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是惡若止,名十善行」(《佛說四十二章經》第四章善惡並明)。

(本文轉載自李永然律師部落格,原文標題為〈詐團覬覦不動產,民眾務必小心保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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