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涂曉蝶 圖/Shutterstock
編按:拋棄繼承順位為何?流程怎麼辦理、又該準備哪些文件?熟齡階段不可不知的遺產相關知識,50+帶你一次看懂:
「現在已不再是父債子償的年代了?」根據《民法》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根據限定繼承原則,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以繼承人留下的財產為限。
乍看之下,大家可能以為,不會再有父債子償的問題,但小心事情可能沒那麼簡單!《50+》以下說明「拋棄繼承」的觀念:什麼情況下,我們可能還是會繼承超出遺產的債務?
「拋棄繼承」是什麼?
根據《民法》1147條、第 1148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1174條則進一步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意即當繼承開始,繼承人可向法院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以上就是所謂拋棄繼承。
而事實上,在民國98年6月12日以前,繼承人在繼承時原則上應負「無限責任」,這使得拋棄繼承的存在格外重要。當繼承人發現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可選擇拋棄繼承,才不致為了償還繼承人的債務,而拖垮、連累了自己的人生。
不過,律師李志正曾撰文指出,過往時常有繼承人因不了解法律規定,未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必須繼承債務,最後影響了自己的生計。這成為後來民法繼承編修正將繼承人對債務的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的伏筆之一。
民國98年5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而後,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繼承人繼承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全面限定繼承讓許多人認為,就算債務大於財產也不需要再做拋棄繼承,但其實,即便是限定繼承,繼承人可能還是無可避免因債務而受債權人所擾,或當繼承人處理遺產過程出現瑕疵,也會使其背上不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的債務。於是在一些情況下,選擇拋棄繼承可能會比限定繼承更為合適。
拋棄繼承的4個順位:有繼承權才能拋棄繼承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可拋棄其繼承權,換言之,有繼承權的人才可以拋棄繼承。
至於拋棄繼承的順位,則立基於《民法》1138條的遺產繼承人,順位如下:
1. 當然繼承人:配偶
2.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3.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4.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
5.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
關於拋棄繼承及順位,律師娘林靜如在《50+》專欄文章〈父母留下的債務,不用還是真的嗎?〉中特別提醒,後順位繼承人必須等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才需要拋棄繼承,若辦理拋棄繼承時前順位還沒拋棄,可是無效的喔!
繼承順位與應繼分比例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包括債務以繼承順位與「應繼分」來分配,且會一直依序往下尋找繼承人。只要前順位的人活著且繼承,後順位的人就沒有機會繼承,換言之當前順位的人過世或拋棄繼承時,遺產包括債務就會輪到下一個順位的人來繼承。
《民法》1141條、1144、1153條中也已載明各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在不同情況下,各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可參考下表:
繼承情況 |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情況1: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 | 配偶 | 均分 |
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
情況2:配偶不在世,由第一順位繼承 | 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均分 |
情況3:配偶與第二順位繼承 | 配偶 | 1/2 |
被繼承人的父母 | 共分1/2 | |
情況4:配偶不在世,由第二順位繼承 | 被繼承人的父母 | 均分 |
情況5: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 | 配偶 | 1/2 |
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 | 共分1/2 | |
情況6:配偶不在世,由第三順位繼承 | 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 | 均分 |
情況7: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 | 配偶 | 2/3 |
被繼承人的祖父母 | 共分1/3 | |
情況8:配偶不在世,由第四順位繼承 | 被繼承人的祖父母 | 均分 |
情況9:配偶在世且沒有其他共同繼承人 | 配偶 | 獨得 |
(相關閱讀:財產繼承,配偶、子女、媳婦女婿怎麼分?一張表看懂法律繼承順位)
為什麼需要拋棄繼承?
若只確定被繼承人沒有遺產,但不確定其有無債務,最好選擇拋棄繼承。此外,律師也建議,當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長期失聯,不了解其財務狀況時,拋棄繼承會是比較保險的選擇。(相關閱讀:不要為錢煩惱!家庭必備「遺囑」與「繼承」法律知識懶人包)
雖然我國已經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不過林靜如提醒,若繼承人未經過法院清算程序,就將繼承的遺產用以清償其一債權人,造成其他債權人的損害,所負的清償或賠償責任就不以繼承人繼承到的遺產為限了。
或者即便選擇限定繼承,只要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對繼承人提起清償債務的訴訟,繼承人都還是免不了受各種程序所擾,因此拋棄繼承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若是不確定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遺產多還是債務多,林靜如建議,如果選擇限定繼承,而適用法定限定責任,還是要在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實施遺產債務清算程序,才能確保不用拿自己的財產幫被繼承人還債!
李志正律師也提醒,當繼承人完成拋棄繼承,在法律上就不再是繼承人,換言之也就失去了繼承權。此外,一旦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即生拋棄繼承的效力,無法再撤回,所以在拋棄繼承前,務必三思而後行。
拋棄繼承如何進行?需準備的文件與費用
辦理拋棄繼承的流程如下:
1. 需於得知可以繼承起3個月內,寄信或親送聲請拋棄繼承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提出,逾時無法辦理。
2.以存證信函通知同順位或後順位的人。
辦理拋棄繼承時,應備文件則大致如下,實際上依情況由法院依法處理:
1. 家事聲請拋棄繼承狀
2. 聲請費用1,000元
3.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4. 被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
5. 每一位要辦理拋棄繼承的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拋棄繼承順位與債務繼承的關係
無論是選擇限定還是拋棄,繼承涵蓋的範圍如上所述包括全部財產,也包括債權及債務,換言之不管是金錢、房產還是債務,繼承的順序與規則都是相同的。
不同的是,當被繼承人的遺產大於債務時,繼承通常會停在先順序繼承人,但若是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原則上先順序繼承人都會拋棄繼承,並輪到後順序繼承人繼承,致使所有繼承順位的人都得動起來。
必須注意的是,在拋棄繼承上,先順序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權後,才由次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前,因為尚無繼承權,所以也無從拋棄起。於是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位繼承人還沒有全體拋棄繼承前就聲請拋棄,會被法院駁回。這也是為什麼,通常會建議同順序繼承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順位的2個常見問題
1. 已知父母有龐大債務,可於父母還在世時預先辦理拋棄繼承嗎?
根據《民法》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過世以前,並無法預先拋棄繼承。
2. 拋棄繼承的同時必須通知同順位或後順位的繼承人,但已經和他們很久沒聯絡,也已找不到他們,這樣該怎麼辦?
同樣根據《民法》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因此,遇到這樣的情況,在聲請拋棄繼承狀中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即可。
了解拋棄繼承很必要 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雖然現今已原則採以限定繼承,不過當被繼承人留下龐大債務,拋棄繼承仍可對繼承人發揮重要的保護作用,使其免受債務及後續繁瑣問題所擾。
當繼承人發現被繼承人留有債務時,也先別驚慌,別急著拋棄繼承,因為繼承人一旦拋棄繼承,就再無法撤回。除非確定債務大於財產,或是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不然都還是可以考慮限定繼承。若不確定自己的處境應不應該拋棄繼承,記得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與幫助,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