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後,繼承怎麼辦?李志正律師:從死亡證明、遺產稅到繼承等6步驟申辦文件、時效與注意事項
平時就要有概念,避免措手不及。
文/李志正 圖/Shutterstock
編按:每個家庭都可能遇到親人離世與繼承的情形,從親人死亡到完成繼承的要辦理的流程有哪些?李志正律師整理最完整說明,從死亡證明、遺產稅到繼承等6步驟,逐一說明申辦文件、時效與注意事項。
了解繼承流程,避免措手不及。以下針對遺產繼承應該辦理的手續進行介紹與說明:
一、申請開立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 在醫院病故
如果親人是在醫院因病亡故的話,醫生會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通常是配偶或直系血親)可以向醫院申請多份死亡證明書(通常一次是發10份),因為之後辦理被繼承人除戶、遺產繼承或申請保險理賠、埋葬、火化、保險及撫卹等相關事宜,都會需要用到,所以通常醫院也會給比較多份的死亡證明書。
申請時需要被繼承人的身分證與申請人的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印章,每個醫院的要求可能不太一樣,不過大致上來說是大同小異。
‧ 疑似非病死
如果親人是屬於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時(例如因為意外過世),則應等候警方通知檢察官到現場進行遺體「司法相驗」(檢視大體)後,才能移動大體,檢察官會和法醫一起前往。相驗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及確認有沒有因犯罪而死亡的因素,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時,就會有繼續調查及勘驗的必要,甚至是需要進一步解剖大體。
檢察官相驗完畢後,檢察官和法醫會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家屬拿到證明書後,就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或辦理後事。司法相驗、解剖及證明書的開立,都是不收費的。
‧ 行政相驗
另外還有一種叫做「行政相驗」,指的是除了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的情況,當病人無法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取得死亡證明書時,就由所在地衛生所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開立死亡證明書。
行政相驗時,如發現有疑似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的情形,應即報請司法相驗。
二、辦理死亡登記及除戶
取得死亡證明書後,必須在30天內向戶政機關(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及除戶,戶政機關會將死者的戶籍註銷,之後家屬才能辦理除戶的戶籍謄本。後續許多繼承相關事務,也需要有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才有辦法辦理。
辦理死亡登記所需要的文件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者的戶口名簿、身分證及申請人的身分證、印章。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法律上另外還有「死亡宣告」的制度,依據法律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可以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做出死亡宣告;失蹤人如果是80歲以上者,可以於失蹤滿3年後,做出死亡宣告;失蹤人如果是遭遇特別災難,可以在特別災難結束滿1年後,做出死亡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的時間,推定其為死亡。死亡的時間,應為所定期間(7年、3年或1年)最後日終止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三、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負債
面對親友過世時,悲傷之餘,接下來要面對的遺產繼承手續,因此必須先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經常碰到的狀況是,我們對於親友的財產不是一知半解,就是一無所知,除了就親友留下的遺物尋找蛛絲馬跡,究竟該從何著手?
1. 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所得清單與其他財產資料
第一步可以先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清單,如果是臨櫃申請的話,必須持死者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及繼承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如果是網路申請的話,以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申請,系統會以電子郵件寄送。
為利一般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及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均已提供跨機關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另自110年9月1日起,查得的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統一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覆,也就是提供金融遺產查詢一站式服務。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郵局、電子支付機構、農漁會、信用合作社、投信投顧、證券商、保險公司、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會將查得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匯回國稅局,統一由國稅局擔任回覆窗口。
自110年9月1日起,一般人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將統一由國稅局提供,一般人可選擇由國稅局掛號寄送,或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於申請後30個工作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等下載被繼承人包含金融遺產之財產資料。
單一窗口回覆金融遺產資料服務,可網路申請、線上下載,也可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及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辦理申請,服務內容如下:
(1) 查詢金融遺產種類: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
(2) 申請人資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3) 應檢附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2. 財產、所得清單如何解讀?
財產清單會顯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所擁有的不動產、汽機車、公司股東權利等狀況,確認相關內容後,繼承人就可以依照上面的記載,向地政機關調取土地及房屋之登記謄本,或向監理站、各縣市政府商管處調取汽機車所有權、公司股東權利登記的相關資料。
與申報遺產稅不同的是,在進行繼承人間的分割遺產時,所有的財產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市價」作為分配的基準數額,例如:不動產不是以「公告現值」,而是以「市價」計算。
所得清單主要會顯示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薪資收入、存款利息、股票股利或執行業務所得等,就繼承而言,存款利息可以得知被繼承人生前在哪些金融機構有存款,而股票股利可以得知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哪些公司的股票或股份。
3. 保險理賠金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保險時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就會將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此部分的金額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保險時沒有指定受益人,或是受益人已經死亡,那麼該保險契約就屬於沒有受益人的狀況,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所給付之保險金,就會被認定為屬於遺產的範圍。
4. 會同開啟保險箱
若被繼承人生前曾租用保險箱,繼承人應先行聯絡租借單位(例如銀行等),辦妥相關手續並確認開啟之日期後,再通知國稅局,由國稅局派員會同繼承人開啟保險箱並清點、查驗。
四、選擇要不要繼承
‧ 法定限定繼承
鑑於社會上時常有繼承人因為不知道法律規定,所以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而影響生計,所以《民法》繼承編修法後,我國原則上是屬於「法定限定繼承」,縱然繼承人並未聲請,依據法律規定仍為限定繼承,也就是雖然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一身專屬權除外),不過僅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才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如果超過繼承所得財產金額的債務,繼承人是可以主張不用負清償責任的。
‧ 拋棄繼承
但是繼承人也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一旦完成拋棄繼承,則繼承人喪失繼承人的地位,也沒有繼承權可言,法律上更不是繼承人。未滿7歲的繼承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一旦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即生拋棄繼承的效力,是無法撤回的。所以是否要拋棄繼承,務必先考慮清楚。
五、申報遺產稅
清查完被繼承人的財產與負債的狀況後,就可以準備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了。如果有自然人憑證的話,可以直接從網路下載遺產稅申報軟體,直接在網路上進行申報;如果沒有自然人憑證,也可以在國稅局的網站下載空白的遺產稅申報書,再用紙本進行申報。
如果是新台幣1,333萬元(免稅額)以內的申報案件,國稅局很可能會當場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果是需要繳納遺產稅,或原本需要繳遺產稅但因為扣除額的申報而免稅者,國稅局通常都會仔細審核後,再決定是否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稅單。如果需要繳稅的話,必須繳完稅後,再持收據向國稅局請領遺產稅完稅證明書。
六、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及領取存款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並至不動產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加蓋無欠繳稅費章戳後,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的地政事務所申辦。
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可能會被科處罰鍰。繼承登記應檢附的文件如下: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一份。
3. 繼承系統表一份。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6. 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各一份。
7. 遺產稅完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8. 申請人的身分證正本、印章。
9. 如委託代理人代理者,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印章。
10.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者,應另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副本各一份(須完納印花稅)。
11.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備查的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
12. 辦理「遺囑繼承」登記者,除準備繼承登記所需文件外,應另行檢附遺囑正本。
‧ 不動產的繼承登記
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大致上有3種型態:
1.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找不到,或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記,那麼其他繼承人可以單獨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是公同共有的缺點是無法單獨處分自己所分到的不動產,移轉的自由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2. 分別共有繼承登記:如果全體繼承人都願意出面配合辦理繼承登記,最簡單的方式是可以申請按照法定的應繼分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登記,好處是繼承登記完畢以後,各繼承人就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需要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就可以處分。
3. 分割繼承登記:如果繼承人間已經協議好關於不動產的分割方案(尤其常見於有多筆不動產的狀況),那麼繼承人可以申請分割繼承登記。
‧ 存款領取
繼承人申請繼承金融機構的存款,原則上應附下列證明文件(每個金融機構要求可能會有點不太一樣,這邊僅就一般常見要求介紹):
1. 被繼承人存摺或存單。
2. 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3. 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個人戶籍謄本。
4.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
5. 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繼承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可委任他人代辦,但須檢附:委任人出具繼承申請書、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委任書(所蓋印鑑與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相符),及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為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印鑑章)。
6. 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
(本文摘自李志正著,《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采實文化出版)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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