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娘專欄】父母留下的債務,不用還是真的嗎?
親屬過世,我是否要幫忙還債?
文/林靜如(律師娘) 圖/Shutterstock
繼承父母遺產有什麼要注意的法律權益?如果父母親生前留下債務,子女需要清償嗎?「聽說現在已經全面改成法定限定繼承責任,所以我父親留下的債務,我就算沒有辦拋棄繼承也不用還囉!」在網路上看到這樣的言論逐漸散播,著實讓人覺得憂心,這真是個不大不小的誤會。
的確,從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開始我國已經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所以「原則上」父母所留下的債務,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也就是以所得到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就好。
聽起來似乎很簡單,有拿到遺產再還,而且也不用拿自己的財產來還,還有什麼好擔心的呢?
但,其實沒這麼簡單!很多人誤以為從現在開始不管父母有沒有負債都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有任何債務清償的責任,而讓法定的聲明拋棄繼承期間三個月就這樣過去,等到有一天收到債權人或法院來函的各項法律文件,才知道原來是不美麗的誤會一場,甚至有人歷經重重地被訴清償債務訴訟程序後,拿到敗訴判決,還被強制執行,才來問律師:「怎麼會這麼嚴重呢?不是聽說現在是法定限定繼承,為什麼爸媽的債權人可以對我強制執行?」
到底為什麼產生這樣的認知差異?只能說,我們的修法雖然初衷是要保護無辜的繼承人,但是斷章取義的解讀,以及網路上來路不明的文章,卻反而讓某些本來會提高警覺的繼承人,反而因此錯失了保障自己權利的機會。
我們來看看幾個你不能不知道的拋棄繼承觀念:
一、哪些人需要拋棄繼承?
當然一定是法定繼承人才需要拋棄繼承,而民法上目前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有以下這些。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孫子女、曾孫子女,包含繼承時的胎兒)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其中(三)、(四)、(五)項屬於後順位的繼承人,必須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後順位繼承人才需要拋棄繼承,所以後順位的人不要急著去拋棄繼承,萬一辦理時前順位還沒拋棄,你的聲明拋棄是無效的喔!
二、被繼承人過世前,因為繼承的權利還沒有產生,所以並無法預先拋棄繼承
這點很多民眾不清楚,特別是嫁出去的女兒,如果曾經在被繼承人生前被要求簽立拋棄繼承的切結書,就以為自己已經跟娘家的遺產或債務無關了,最後被繼承人居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被求償才知道原來這樣的拋棄是無效的,真的是欲哭無淚。
三、拋棄繼承必須以書面(狀紙)向法院為之,而且要通知同順位跟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建議,如果要拋棄繼承,最好全部順位的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共用一張狀紙就可以處理。但是,有時候如果過世的人年紀已經很大,下面的子孫多,彼此之間萬一有個新仇舊恨,連把印鑑證明等相關文件交給彼此不放心,甚至已經老死不相往來,只能分開辦理的時候,要提醒大家先順位的人必須要以存證信函通知同順位或後順位的人,才能免除清償債務的責任,如果其他繼承不知去向,可以記載「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四、如果只確定被繼承人沒有遺產,不確定其在外有沒有債務,或是確定債務大於遺產,最好選擇拋棄繼承
新修正後的民法第1147條雖然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是一旦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對繼承人提起清償債務的訴訟,還是可以拿到勝訴判決,只是判決裡面會註明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最後債權人對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果執行到繼承人本身的財產,繼承人雖然可以提起異議,但跑完這些程序這麼累人,而且不知道還會有多少來路不明的債權人跑出來,法律文件接不完,不如一開始就簡單辦理拋棄繼承,一勞永逸。
五、繼承人一旦拋棄繼承就不能繼承財產
包括被繼承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但不包括犯罪被害遺屬補償金、強制責任險死亡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致死之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所以如果不確定遺產多還是債務多,那還是要選擇限定繼承。
六、假設不知道遺產是正值還是負值,而決定選擇不拋棄繼承而適用法定限定責任,仍然要依法申報遺產清冊並經法院實施清算程序
如果繼承人未經過法院的清算程序,就任意將繼承到的遺產拿來清償其中之一的債權人,因此造成其他債權人所受之損害,仍然要負清償或賠償責任,而且不以繼承人繼承到的遺產為限。所以很多人以為修法之後就不用拋棄繼承或未依程序陳報遺產清冊,其實有可能讓自己陷入需對債權人賠償的風險之中,甚至賠完這個,還有下一個,即使不知道借據的來源為何,到底被繼承人以前清償了沒。
再次提醒大家!!即使選擇不拋棄繼承適用法定限定責任,還是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實施遺產債務清算程序,才能確保不用拿自己的財產幫被繼承人還債!
七、即使是在法定限定繼承的制度下,如果繼承人做出了下列行為,還是不能主張法定的限定責任,而必須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因此,我們會建議繼承人特別注意:
(一)陳報遺產清冊之前先向國稅局與壽險公會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與保險狀況。
(二)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被繼承人贈與之財產也要記得陳報給法院。
(三)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也是屬於遺產的一部份,同樣也要列入遺產清冊。
八、 最後提醒大家,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要記得繳納遺產稅
另外也不要聽信一些網路流傳的建議,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處分遺產(譬如提領存款),或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使用被繼承人留下的金錢,都是有可能構成侵佔、偽造文書…..等等相關的刑事責任。而我們最常見的其實就是繼承人間就這些行為去互相提告,最好是取得所有的繼承人的同意書後再處理,當然被繼承人如果可以用預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分配預先規劃好,並請法院公證,以避免繼承人間有偽造遺囑的疑慮產生。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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