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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無子妹妹離世,兄姊竟只想分房連遺物也不要!如何避免遺產落入不想給的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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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婚姻中的稅務:給兒子的錢,離婚要分給媳婦嗎?財產生前贈與給配偶有什麼好處?

不婚無子妹妹離世,兄姊竟只想分房連遺物也不要!如何避免遺產落入不想給的人手中?

多做一件事,結局可能就不同。

文/傅恪恩 圖/Shutterstock

編按:不婚無子錢要留給誰?如何避免把遺產留給不想給的人?房市秘密客傅恪恩以一則故事提醒沒有小孩的人以及單身者,應先透過遺囑,指定財產的繼承和贈與對象。

「不結婚又不生孩子,你留下的錢要給誰?」

雖然許多年輕人從長輩嘴裡,聽到這句催婚台詞,總忍不住在心裡嗤之以鼻的回嘴:「難道我自己把錢花掉還是難事?」,但今天要講的大齡單身例子,倒是想分享給這些朋友做一個思考。

不婚無子意外過世  兄姊只想分房產連遺物也不要

身為一個不婚主義者,45歲的凱菲在同事眼裡無疑是優秀的,高薪、高學歷,好談吐再加上保養得宜的外表,她不僅做事爽利更是下屬眼裡可靠的主管,有責任一起扛,有事情一起擔,沒有家庭累贅的她,更往往是辦公室最後一個關燈走的人。真的要形容,她就像個令人敬佩的大姊姊,優秀得跟一般人腦袋裡描繪的那種沒人要的「大齡剩女」,算是完全八竿子打不著。

但就是這麼一個優秀的好人,凱菲的結局卻出乎了大家的預料。一場車禍不僅帶走了她,更帶來令人不勝唏噓的故事。

原來,因為家裡因素,所以自從幾年前父母都走後,凱菲就與哥哥姊姊3人鬧翻,完全斷了聯繫。本來人還在時,彼此老死不相往倒也相安無事。可人一走,面對身旁無至親的凱菲,最後處理人還是在協助時,找上了人在南部第三順位的哥哥姊姊。

聽聞凱菲留有一棟千萬房產,她的3個兄姊直接委託了一位朋友推薦的北部老代書辦理繼承登記,不僅如此,他們更是直接言明請代書順道把房子也一起賣一賣,人根本就沒有打算上來,一副就要坐等家中等分錢的樣子。

本來,老代書見多識廣,接到委託當下雖然錯愕,但憑著老經驗也是笑笑表示沒問題,只是到了房子現場後,他卻有些為難,裡面的私人物品雖不多,但看起來都頗有紀念價值,各地旅行的相片紀念品、滿滿筆記的參考書籍、還有一張張的獎狀證書⋯⋯,看得出來女主人的生前,雖然沒有伴侶但日子依然充實。

但儘管如此,房子既然要賣,這些東西勢必得清乾淨來,於是老代書還是打了電話給凱菲兄姊們,看是不是要到現場來一趟,留些東西也算親人間的念想。但不意外的是3人直接婉拒,大姊更是明言「這些不值錢的東西通通處理掉就好」。代書無奈下,還是請清潔人員就這樣把凱菲這輩子所有努力的痕跡,通通扔進垃圾專用袋裡,一件不留。

如何避免把錢留給不想給的人?先寫好遺囑

凱菲這輩子可能想都沒想過,自己打拚半輩子幾千萬的財產,最後竟然如此不被尊重的全落到了最討厭的人手上。其實生活裡的「凱菲」並不算少見,不想把錢留給不想給的人,但偏偏驚覺時人已經在天上無能為力。那到底要如何防範憾事發生呢?

你以為我要勸婚生子?不不不!其實更簡單,一張紙、一枝筆,立個遺囑就好了。今天如果凱菲生前就立好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那麼憾事發生後,執行人可以直接拿著遺囑跳過那些名義上所謂的繼承人,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連件,直接把繼承和贈與一次辦到位。於是房子就這樣悄無聲息的送給了凱菲想給的人。

你說不對呀!那些哥哥姊姊發現後不會來吵遺產嗎?而且人家不是說,有最少要給的比例(特留分)嗎?

這樣說吧!活著時斷聯絡4、5年的人,你怎麼覺得人走了他們就會立刻知道?退一萬步來說,等到若干時日後,他們發現妹妹去世且留有遺產且想要來分,房子都過戶了,那也得再想辦法舉證,到法庭上去討自己想要的利益了。

很多人不知道,在台灣,遺囑有5種形式,其實並不是每種都一定要請律師、去公證才有效。正所謂多一分準備,少一份悔恨

對於身後事,雖然現代人隨著社會開放,越來越能接受提前規劃的重要性。但若沒有新聞事件或周邊案例的刺激下,多數人還是處於「我覺得這觀念挺好的,但應該還不急,一切可以慢慢來」的階段。

但真的等得起嗎?正如同凱菲的例子,我們永遠不知道明天與死神哪一個先到,做事周全些憾事就少一些,你說是吧!

一表看懂  在台灣立遺囑的5種方式

1. 自書遺囑

  • 民法:第1190條
  • 書寫人:立遺囑人
  • 撰文模式:全文手寫
  • 簽名:本人親簽
  • 見證人最少人數:不用
  • 公證:否

2. 公證遺囑

  • 民法:第1191條
  • 書寫人:公證人
  • 撰文模式:可電腦打字
  • 簽名:(1)本人親簽或按指印 (2)見證人、公證人全體簽名
  • 見證人最少人數:2位
  • 公證:是

3. 密封遺囑

  • 民法:第1192條
  • 書寫人:看密封內的遺囑形式
  • 撰文模式:可電腦打字
  • 簽名:(1)本人於遺囑及密封處簽名 (2)見證人、公證人全體於密封處簽名
  • 見證人最少人數:2位
  • 公證:是
  • 備註:不具備民法第1192條所定方式,但具備民法1190條規定,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4. 代筆遺囑

  • 民法:第1194條
  • 書寫人:見證人之一
  • 撰文模式:可電腦打字
  • 簽名:(1)本人親簽或按指印 (2)見證人全體簽名
  • 見證人最少人數:3位
  • 公證:否
  • 備註:不具備民法第1192條所定方式,但具備民法1190條規定,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5. 口授遺囑

  • 民法:第1195條
  • 書寫人:見證人之一/錄音
  • 撰文模式:筆記紀錄可電腦打字/錄音紀錄
  • 簽名:筆記紀錄需見證人全體簽名/錄音紀錄則需錄音袋密封,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簽名
  • 見證人最少人數:2位
  • 公證:否
  • 備註:(1)僅適用於生命危急或特殊情況 (2)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不婚無子妹妹離世,兄姊竟只想分房連遺物也不要!如何避免遺產落入不想給的人手中?_img_1

(本文轉載自傅恪恩FB,原文標題為〈妹妹離世,兄姐竟只想分房連遺物也不要...不婚無子你的錢要留給誰?〉)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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