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疑似失智,家人能代做決定嗎?李永然律師:從馬英九事件看監護、輔助宣告差異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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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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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
責任編輯|王美珍,吳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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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 2026.08.01

責任編輯|王美珍,吳丹華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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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馬前總統馬英九先生親屬聲請輔助宣告,引發社會關注。親屬聲請輔助宣告,法院會依心智狀態、醫師鑑定與本人最佳利益,判斷是否需要法律保護的程序。對高齡家庭而言,理解監護、輔助與意定監護,是避免財產與照護決策失控的第一步。

成年人什麼情況會被限制行為能力?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差在哪?

我國《民法》針對自然人有規定「行為能力」的法律制度,自然人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至於自然人如滿「18歲」時,為「成年」,成年人原則上有「完全行為能力」。

又不論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民法》規定均須有「法定代理人」(《民法》第75條~第79條)。

雖然滿18歲以上的成年人原則上有完全行為能力,但如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者,就有由法院為「監護宣告」的必要(《民法》第14條第1項)

又如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雖未達「不能」的程度,但已「顯有不足」時,則有由法院為「輔助宣告」的必要(《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

由此可知,如果成年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則其行為能力已經不具「完全行為能力」,如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則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如受輔助宣告時,則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的行為之一者,應經其「輔助人」同意。

馬英九親屬馬以南女士聲請輔助宣告,法律上代表什麼?

2026年5月最具爆炸性的新聞,即是昔日英俊瀟灑、體健挺拔的馬前總總究竟失智了嗎?他每日規律生活、運動怎麼也會疑似失智?馬前總統的配偶周美青女士及其大姐馬以南女士共同聲明,此一輔助宣告聲請是基於保護馬前總統及為維護其健康目的考量。

這案件目前已讓台灣各界相當關注。

由於台灣已經是一超高齡社會,失智人口不斷地攀升,國人對於「輔助宣告」、「監護宣告」及「意定監護」等法律議題自應加以認識,必要時也可以加以運用,俾保自身權益。(相關閱讀:父親拿10萬紅包給別人,這正常嗎?法律學者施慧玲:3種失智階段該有的保護財產作法,輔助宣告、監護宣告一次看懂

尤其台灣目前詐團環伺、詐騙頻傳,內政部「打詐儀錶板」的詐騙數額也不斷攀升,防範高齡者遭「金融剝削」,更見其必要性。(相關閱讀:如何識別最新詐騙手法,預防打拚一生心血被騙?刑事局165打詐儀錶板如何使用?

什麼是失智症?失智症有哪些類型?

失智症(dementia)一詞近來屢見於國內媒體版面,它是指滿15歲大腦抽象思考成熟以後發生,且意識狀態清楚,但認知、執行、社會等功能已出現退化現象。5大心智功能的缺陷,包括:定向感、記憶力、判斷力、情感及智能(註1)。依其嚴重的程度可分「極輕度」(CDR=0.5)、「輕度」(CDR=1)、「中度」(CDR=2)、「重度」(CDR=3);前述CDR乃指「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又由於失智症是指思考、情緒與人際關係受到影響的腦部疾病,在工業國家當中,有部分因慢性長期失智症狀起因於腦部血液循環障礙,這通常是因腦部血管損傷所致,這類失智症又稱為血管型失智症(vascular dementia);另外相當多是因腦部「海馬迴」先受到損傷,致出現功能障礙,此則為「阿茲海默型失智症」(Alzheimer’s dementia)(註2);其他尚有混合型失智症、額顳葉型失智症、路易氏體失智症。

誰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本人、配偶、親屬都可以嗎?

其次,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或親人已經罹患失智症,而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希望能由法院為「輔助宣告」,究竟何人有權利可以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提出「民事聲請狀」?

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本人、配偶、4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提出聲請。

以馬前總統英九先生的案例,是由其大姊馬以南女士代表其家族提出聲請,當然馬大姊在法律上有此權利;至於馬前總統的配偶「周美青女士」也有此一權利。

輔助人由誰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再者,如果聲請輔助宣告案件,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參酌「醫師鑑定意見」認為有宣告的必要;而受輔助宣告的人,依法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

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會如何選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之1: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1. 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2.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情感狀況;

3. 輔助人的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的利害關係;

4.「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的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的利害關係。

綜上所述,成年人如果遇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時,除了應就醫治療外,仍應考慮是否「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的必要,這樣才可以使自已不致於因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卻因為「有心人」操弄、做假、欺騙,導致本人或自已親人的權益受損。。

註1. 卓良珍著,《失智了怎麼辦?》,頁10,2024年10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出版。

註2. 麥可.內爾斯著,《失智可以預防,更可以治療》,頁46~47,2024年1月25日二版,商用出版。

(本文轉載自李永然律師部落格,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原文標題為〈馬前總統大姐為何向法院聲請馬英九應受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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