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擁有海外資產,過世後家人不一定能立刻繼承。即使當地沒有遺產稅,海外銀行帳戶、不動產或公司股份,仍可能因當地法院程序、遺囑認證或繼承文件不足而暫時凍結。資誠家族辦公室洪連盛會計師與鄭策允律師提醒,若想讓資產順利傳承,生前應先盤點資產所在地,並透過遺囑、信託或保險規劃。
擁有海外資產,無論是不動產、銀行帳戶、投資或公司股份,都有複雜的跨國法律及稅務議題,如果沒有適當規劃,可能導致資產凍結或無法順利傳承。
海外資產過世後會被凍結嗎?2千萬美元新加坡帳戶案例提醒:家人不一定能立刻領錢
黃先生已婚育有2位子女,與家人長住台灣,10年前退休後,黃先生將30年來從事三角貿易的獲利約2千萬美元存放在新加坡的私人銀行個人帳戶,從事理財投資。
近期黃先生因病過世,配偶將此事告訴客戶經理,客戶經理卻告知她,因黃先生已過世且黃先生是唯一有權動用帳戶者,此帳戶已被凍結,暫時無法提領資金及進行投資交易,須於新加坡法院進行法定程序後,才能分配予繼承人,且新加坡法院的相關程序需花費一段時間及精力才能完成。
配偶聽到客戶經理上述說法時一頭霧水,心裡想著新加坡沒有遺產稅,且該帳戶的資產都已納入台灣遺產稅申報,為何不能辦理繼承過戶?因此急忙尋找律師釐清,並討論解決問題的方式。
台灣與海外遺產繼承差在哪?要先看「何時能移轉」與「誰能繼承」
各國對於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繼承順位、稅率及程序均不同,若是台灣及新加坡的遺產繼承程序主要須注意的2個面向,第一是何時可以辦理產權移轉?第二是誰有權繼承財產?
台灣境內遺產何時能移轉?通常須先完成遺產稅程序
原則上,台灣境內遺產於遺產稅繳清後即可辦理,因為依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黃先生的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法定繼承人不得辦理遺產繼承或分割登記,且相關單位在辦理繼承登記時,如果繼承人未檢附完稅證明、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時,亦無法辦理產權的移轉登記。
因此黃先生在台灣的銀行存款、上市櫃公司股票或不動產於辦理繼承程序時,相關單位皆會要求申請人提示遺產稅完稅證明及相關所須證明文件後方得辦理。
沒有遺囑時,台灣境內遺產由誰繼承?配偶與子女是第一順位重點
依據台灣民法之規定,黃先生因生前未預立遺囑,故配偶及2位子女為有權繼承黃先生財產之人。
然而,境外遺產的繼承方式跟台灣相比就不同了,不論是新加坡、香港、美國、開曼(Cayman)或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國家或地區都須遵照當地的法令於當地法院進行法定程序後,方得進行產權移轉。
新加坡資產何時能移轉?有遺囑須辦遺囑認證,無遺囑須申請遺產管理委託書
以黃先生家族為例,被繼承人在新加坡遺有財產時分析如下:
・被繼承人生前有預立遺囑時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預立遺囑,其指定之遺囑執行人須委任新加坡律師向當地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法院核實後,遺囑執行人於清償被繼承人負債後,即可依遺囑指示將資產分配予指定的受遺贈人。
・被繼承人生前未預立遺囑時
被繼承人身故後,繼承人須按相關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遺產管理委託書(The Grant of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以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之後,被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得向相關機構申請將遺產移交予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管理人清償被繼承人負債後,再分配予法定繼承人。
台灣人留下新加坡資產,誰能繼承?法院可能要求外國法律宣誓書
依據黃先生的狀況,因其百年當時的國籍及住所都是台灣,故新加坡法院會參照台灣的法律來判斷誰有權繼承黃先生的遺產及各繼承人間的繼承比例。因此,新加坡法院會要求提交「外國法律宣誓書」(Affidavit of Foreign Law),該宣誓書須由台灣律師出具,且須經台灣公證人認證。其目的是向新加坡法院提供台灣有關規定,以確定以下事項:
・申請人是否為被繼承人的最近親屬。
・誰是台灣法律規定之下的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在台灣法令之下如何分配。
此外,申請人也要提供以下資料,並檢附英文譯本:
・遺產相關資訊(如被繼承人在新加坡的資產明細,包括銀行、銀行帳戶號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資產價值)。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須公證人認證)。
・繼承人之出生證明。
・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情況之下,申請人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後,法院會批准申請,但法院有權要求2名擔保人各須提供高於或與遺產價值等值的財產證明;其目的在於當遺產執行人損及其他法定繼承人之權益,且法定繼承人依法求償仍無法彌補損失時,擔保人須以該財產彌補法定繼承人損失之權益。
海外資產如何避免繼承卡關?生前規劃可達到3大效果
配偶聽完律師的說明之後,深感後續的繼承工作真是大工程,既耗時又傷財,心想自己未來百年之後,不希望兒女們再次經歷資產被暫時凍結,並執行如此繁瑣流程的狀況。隨即詢問律師,當個人持有境外財產,繼承人要繼承遺產時,難道都需要經歷如此大工程嗎?律師向配偶說明,「遺產繼承」原本就為「傳承工程」中重要的一環;透過預先規劃可以達到以下效果:
1. 讓繼承人們可以快速知悉被繼承人有哪些遺產及其所在地。
2. 讓被繼承人依其意願分配遺產予繼承人或想照顧的人,並降低繼承人間產生紛爭的風險。
3. 讓繼承人可以縮減繼承遺產的時間、費用及作業流程。
海外資產傳承可用哪些工具?遺囑、信託、保險各有功能
為達成前述的效果,常見的傳承方式如下:
1. 透過預立遺囑分配且指定遺囑執行人
各地法令規範略有差異,以新加坡為例,被繼承人如生前已預立遺囑,當被繼承人百年之後,即可由遺囑執行人向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法院准許後,遺囑執行人即可按遺囑的內容,管理或分配遺產。
2. 透過信託機制傳承資產
透過生前將資產交付受託人,並於信託契約中規範信託財產如何管理及如何分配給受益人。
3. 透過保險傳承資產
當人壽保單之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後,保險公司即會將保險金額給付予指定之受益人。
(本文摘自洪連盛、鄭策允著,《家族守護者:建立家族治理、財富傳承、稅務策略的百年基業》,三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