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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娘專欄】遇到啃老子女,法律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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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娘專欄】遇到啃老子女,法律怎麼解決?

子女狀況連連,法律怎麼治他們?

文/律師娘(林靜如)

年近七十歲的沈伯最近遇到人總是哀­­­­聲嘆氣的:「說什麼『養兒防老』,我看『養老防兒』才是真的……」

「怎麼了?跟兒子吵架啦?」鄰居張嬸關心地問他。

張嬸記得沈伯有兩個兒子,老大比較常見到,假日會帶退休的沈伯出去踏青,沈伯的日常生活也多數是由老大跟大媳婦照顧。

二兒子就比較少見,幾年前聽說二兒子離婚了,回到家裡跟兄嫂還有父親一起同住,不過因為張嬸生活作息正常,所以平常出入時很少見到他,聽其他鄰居說,這個二兒子常常深夜才回到家,有時還醉醺醺的,因為忘記帶鑰匙,就大聲拍打家門,造成家人跟鄰居的困擾,她猜想,沈伯叨念的就是這個二兒子。

果然沒錯,沈伯再開口就是一陣破罵….

個案分析:成年子女要求與父母同住 但狀況連連……

「我那老二,都將近四十歲的人了,當年比老大先結婚說要搬出去,我也沒意見,雖然你知道我太太很早就不在了,但小孩都大了,有他們自己的世界,我也能夠理解,反正,跟兒、媳有點距離,關係或許也比較有美感。」

「結果他結婚多年,都對我不聞不問,連我三年前開刀住院,我叫老大通知他來看我,他也說工作忙,來過一次醫院就匆匆離去,從此就沒再來探望我結婚那幾年過年也推說出國、有事,年夜飯也沒回來吃過,我有這兒子跟沒這兒子根本差不多!」

「誰知道,兩年前突然說他離婚了,要搬回來住,願意每個月貼我幾千元生活費就當房租。沒想到,他搬回來之後,不但說好的生活費沒給,吃家裡的、用家裡的,連衣服都丟給我大媳婦洗,常常把家裡搞得亂七八糟,偶爾喝醉回家還把全家都吵起床,我請他搬出去自己住,他總是再三推拖,真的是不速之客!」

張嬸對沈伯說的狀況深表同情,換成是她大概也忍受不了。雖說是一家人不說兩家子話,但畢竟沈伯的二兒子都快四十歲的人了,總不能還像個長不大的孩子要家裡包容照顧。她知道沈家的大兒子、大媳婦孝順,但長久以來,誰都受不了。就熱心的表示要陪同沈伯去請教律師。

可想而知,到了律師的面前,沈伯免不了又是一陣劈里啪啦的抱怨。

遇到啃老子女 法律怎麼解決?

律師其實對這種現代家庭的狀況司空見慣。真的遇到不孝啃老子女,應該怎麼解決?法律上有兩種做法:

1.民法767條:一個是以所有權人的身份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的規定:『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請求二兒子遷離房屋,不過這種做法,我看過法院用房屋的價值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造成預繳的裁判費很高。

2.民法1128條:律師通常會建議第二種做法,依民法第1128條的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走家事事件的非訟程序,只要繳1000元的裁定費,讓法官下一個:相對人應自聲請人門牌號碼○○市○○區○○街000號之家分離的裁定後,如果二兒子還不搬出去,法院可以罰他怠金。」

「可是,他是我的兒子,法官真的會判他要離開我名下的房子嗎?家人之間不是有扶養義務?」沈伯好奇,法院真的會准許父親把兒子趕出門嗎?

其實,這類的案件在法院已經越來越多,在法院的立場認為,家庭制度雖然是以父母為中心,以養育未成年子女及家長家屬間之扶養權利及義務為目的,但是在家庭內部扶助權利義務衡量中,要顧慮到家庭成員基本生計維持、養家與照顧任務的履行、家庭成員角色之任務分工合作等等,都是屬於家長與家屬責任分配的平衡。如果成年子女或家屬已經有工作及謀生能力,就負有維持自己基本生計之責任,家長基於前述的種種考量,請求家屬由家分離,有正當理由的。

此外,之前在高雄也曾出現一個有趣的案例:一個婆婆因為長期跟同住的媳婦感情不睦,認為媳婦多年來住在她名下的房子,卻總是在言語上對她極為不敬,經常故意忤逆她,還搬弄是非,挑撥家人間的感情,讓全家雞犬不寧,她因為無法再忍受媳婦的行為,所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媳婦將房屋遷讓返還給她。

承審該案的法官認為,這位婆婆多年來都同意兒子使用她的房屋,且基於兒媳間的婚姻關係,也同意媳婦無償使用她的房屋,未言明使用期限,在民法上就是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關係,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規定,應於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

而這位婆婆出借房屋的目的,無非在於兒、媳、孫有共同居住的處所,而得以經營夫妻關係、教育幼子,履行同居及扶養義務,所以應認為這段使用借貸關係的使用期限,是媳婦使用房屋到其與兒子的婚姻關係消滅為止,既然兒、孫日常生活都還在這裡,媳婦為了履行扶養義務、行使親權或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也應該有權利繼續居住,所以就駁回了這位婆婆的請求。

這件高雄的案例如果換成是依民法1128條來請求,透過家事非訟程序來聲請,結果是否會不同,可能依法官的價值觀差異,我們不得而知,但我自己倒是聽過幾個媳婦或婆婆提到類似這樣的紛爭,這個法院的案例可提供給大家參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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