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娘專欄】遺產應該是誰的?法律想的可能和你不一樣
親生子女就一定有財產的繼承權嗎?有例外。
文/律師娘林靜如 圖/Shutterstock
編按:如何避免遺產紛爭?律師娘林靜如探討50歲後應有的法律知識。關於遺產分配、繼承有哪些法律知識必懂?透過故事講解,重新思考身邊的關係!
案例:一名50歲的女子,嫁給70歲左右的丈夫。先生有一個兒子居住在國外,但顯少回來探望父親,太太是精神的唯一寄託。數年後,這名丈夫因病過世了。留下來的遺產,在法律上應該給這名後來娶的太太?或是有血緣關係兒子?
5年前,她嫁給王老的時候,他的兒子第一個反對。當然,她完完全全可以理解,一塊遺產的大餅眼見要被狠狠的分掉一半,任誰都無法平心靜氣的祝福。
「您都幾歲了,何必要娶她,看她還這年紀卻願意陪您度過晚年,想也知道她圖的是什麼。」雖說是關上門父子倆談心事,但那男人嗓門之大,肯定是想讓她知難而退,她也不作聲,就讓他們父子倆自己吵個結論,這當頭她說什麼都不客觀,更不清白,20歲的年齡差距,本來就容易讓人起疑心,她也沒打算到處說明白。
王老跟她提說要登記的時候,坦白說她並不吃驚,50載的人生經歷,要順一個70歲男人的毛並不困難,更何況王老的兒孫都在國外,她知道王老那種一個人步在黃昏之路上的寂寞。她也清楚,這不是愛,是種如孩子般的依賴。那她又得到什麼呢?真的是為了他的遺產嗎?其實,一開始她自己也不確定。
王老的兒子聽到父親要跟個和自己差不多年紀的女人登記結婚,不顧他在美國的大事業,連夜奔回國,阻止這段不知何時滋生的戀情。對兒子來說,她只是個天下掉下來要分走他一半即將到手遺產的人。
「不然這樣吧!」她決定幫這父子倆解套。「你就立個遺囑,把財產都給他,他不就沒話說了。」兒子開開心心的拿著遺囑回到異鄉,繼續安心料理他國外的大事業。接下來的幾年裡,他兒子還是沒有回來過。
日子在平淡的陪伴中流轉消逝,王老對兒子的抱怨沒有間斷過,連鄰居都三不五時得聽他說生兒子沒用的咒罵,她總是拉拉他的袖子,提醒他的擾人,除此之外,她和王老的生活很恬靜,或許她求的就是這樣如黃昏散步般的輕鬆相處,沒有要求,不強求理解。
直到王老過世。
他兒子回來奔喪,在出殯儀式以後看到律師公布王老的第二份遺囑時,她平靜的生活揚起了風浪。因為,王老私下找律師立了新的遺囑,所有的遺產全部留給了她。
「不可能!妳到底對他下了什麼蠱!」兒子憤怒道。
「你不是律師嗎?法律上每個繼承人有特留份你不知道嗎?就算是繼承人也不能把財產全部都給繼承人中之一,不是嗎?」他兒子怒道。
其實,在他說會去找律師立一份新的遺囑時,她心裡也有數,但不問一直是她能討他歡心的其中原因之一,而總是尊重他的決定,也是。因此她還是不顧外人的眼光,勇敢面對了這個遺產之爭,在他兒子聽完遺囑拂袖而去之後,他們對彼此都提了遺產分割的訴訟,雖然他們不認彼此是一家人,但這確實是家事法庭裡的紛爭。
法院判決的結果,她獨得了所有的遺產,就如同王老遺囑的交待,她猶記得法庭上那男人知道大勢已去時心有不甘的表情,她沒有兒子,如果她有,也能愛像這樣的兒子嗎?
明明有特留份 為何法院把遺產權判給太太?
兒子很有把握,法律上每個繼承人有「特留份」。就算是被繼承人,也不能把財產全部都給繼承人中之一。法院判決的結果,卻把王老的遺產全部判給了太太。為什麼?
1. 只要是親生子女一定能繼承遺產嗎?
關於「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另外於第1223條規定不同順位繼承人特留份的比例。也就是說,一般狀況下,兒女在法律上均有保障能擁有遺產一定的特留分。
2. 親生子女也可能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所謂的虐待,不只是對被繼承人身體上的毆打或精神上之施加痛苦,包括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或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等等,都是違反孝道倫理,讓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的重大虐待之行為,在法院的實務見解裡,都有可能構成被剝奪繼承權的事由。以此案來說,王老在遺囑裡說明了兒子多年未回國探視,即是他讓親生兒子喪失繼承權的原因。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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