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養的寵物離婚歸誰?李永然律師:未經另一半同意就賣出,小心構成侵占罪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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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2,881
作者|李永然,50+轉載
責任編輯|吳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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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50+轉載 2025.10.21

責任編輯|吳丹華2,881

編按:對待動物的方式若不當,可能會觸法。像是傷害動物、飼養不應該豢養的物種,都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李永然律師提醒,家中飼養的動物也屬於「動產」,曾有案例因離婚時未經對方同意就出售寵物,結果被依侵占罪起訴。那麼,該如何在愛護動物的同時,也遵守法律規範呢?

在我們人類生活的環境中,常接觸動物,這些動物或許是有人飼養、或許是「流浪動物」,或許是「野生動物」。人們在接觸對待或飼養時既要有「慈悲心」,且不得虐待或殺害;同時也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否則,恐怕會為自己招來糾紛及法律責任。

筆者先以3個案例為例,再分別予以剖析:

【案例一】女移工殘忍沖掉10隻小倉鼠,涉違反《動物保護法》

民國114年9月2日《自由時報》報導:

台中市警方針對近日社群媒體轉發一名女移工在IG限時動態發布將10隻活蹦亂跳的小倉鼠,分批丟馬桶沖掉,引發數萬網友怒喊「殘忍」,該名女子是年27歲的逃逸泰籍女移工。

台中市動物保護處官員表示:該女子行為因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而遭函送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辦(註1)。

【案例二】養育緋紅金剛鸚鵡保育類野生動物,遭判刑6個月徒刑

民國114年7月13日《聯合報》報導:

南投縣林姓男子非法飼養經農業部公告的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緋紅金剛鸚鵡」;經台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查悉:林男在2023年間在南投先後共買2隻鸚鵡,並以鐵鍊豢養在自家電器行外,這2隻鸚鵡經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確認是「第一級保育類動物緋紅金剛鸚鵡」,最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認為林男買入第一級保育類動物,破壞野生動物多樣性,生態平衡,欠缺保育觀念,而構成「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註2)。

【案例三】許女新婚後擅自將夫妻合買象龜出售,遭前夫控侵占罪判刑

民國114年5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呂姓男子與許姓女子於民國108年間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2人都喜歡亞達伯拉象龜,一同以新台幣5萬元買入一隻飼養;後來夫妻感情生變,於111年協議離婚,許女於離婚後未經呂男同意,擅自將之出售,呂男嗣後發現此事,遂對前妻許女提出刑事「侵占罪」告訴,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認為「象龜」是2人婚後購買,夫妻2人都是象龜的所有權人,許女未經呂男同意擅自出售侵吞款項,已構成《刑法》侵占罪,判處拘役20日(註3)。

由上述3個案例皆涉及「動物」,且已忽視法律規定,致遭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動物保護法》保護脊椎動物  尊重生命不虐不殺

首就案例一而言,泰籍女移工對於小倉鼠沒有慈悲心,而將10隻小倉鼠丟入馬桶,並在IG限時動態PO出,遭數萬網友怒喊殘忍,進而遭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近20餘年來不虐待及不殺害動物已漸漸成為台灣一般人民的主流價值,為此我國立法院也於民國87年間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並由總統於民國87年11月4日公布,並自民國87年11月6日起正式施行。

各地方政府於中央立法後,也紛紛頒布保護動物的自治條例,例如《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等(註4)。

《保護動物法》中所稱的「動物」乃指犬、豬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註5)。

《動物保護法》係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而制訂。所以,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註6)或傷害動物(參見《動物保護法》第6條)違反者,構成犯罪。該泰籍女移工的行為欠缺慈悲心,佛法強調「慈心不殺」,不殺生也是慈悲心的表現,動物與人類同樣同有靈性,既被殺,必含怨,有怨必有報,造成因果輪迴的惡業報。

保育類野生動物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

再就案例二說明,因我國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生物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的平衡,訂有《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育類野生動物」乃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的野生動物

對於這類動物原則上不得騷擾、虐待、「買賣」、獵捕、宰殺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這類保育類動物買賣需經「主管機關」同意;本案例林姓男子未經同意而買賣保育類動物,致構成犯罪而遭判6個月徒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寵物是動產  所有權受法律規範

至於案例三,夫妻2人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雙方婚後因感情生變而離婚,離婚後對於婚姻期間一起購入的「象龜」,疏忽了涉及「法定財產制」相關財產歸屬的處理。「象龜」是「動產」,也涉及「所有權」,所以,於協議離婚時也應一併協議處理,方可免於離婚而不生財產歸屬爭議,這樣才能「好聚好散」,就不會打官司而鬧上法庭去。(相關閱讀:離婚財產怎麼分?又若婚後財產都在一方名下,另一方該怎麼爭取?

註1. 陳健治等撰:「殘忍沖掉10隻小老鼠 逃逸女移工送辦」乙文,載民國114年9月2日自由時報,A7版。

註2. 曾健佑撰:「養保育鸚鵡觸法 上訴罪名判更重」乙文,載民國114年7月13日聯合報,B版。

註3. 林嘉車撰:「離婚賣掉象龜 判刑賠錢」乙文,載民國114年5月25日自由時報,A9版。

註4. 林明鏘著:台灣動物法,頁2,2020年10月第2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5. 「寵物」乃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

註6. 「虐待」乃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

綜上所述,希望人們能夠理解做人務必要修「慈悲心」,對待動物應友善,切勿有虐待、殺害的行為。又飼養時,也要體認我國係一民主法治國家,所以,也不得有違反《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才不會招來無謂的法律責任。

(本文轉載自李永然律師部落格,原文標題為〈對待動物及飼養動物,要有慈悲心,且不得忽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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