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準備一份完善的遺囑是確保身後財產能按照個人意願分配的關鍵,尤其對於單身人士而言,更是避免遺產充公,並能達成照顧親友或公益願望的重要法律工具。然而,撰寫遺囑時,若未遵循法律規定,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本文根據律師蘇家宏與游婉琪合著的《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一書,整理出4個預立遺囑的常見錯誤。謹慎避開,才能達到預立遺囑的美意。
1. 誤認法定繼承人 沒辦法把遺產留給所愛
許多人誤以為,自己辛苦賺來的錢,在身故後,理所當然會留給血緣關係較近的親屬,例如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甚至是兄弟姊妹的配偶。然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些親屬並非法律上的法定繼承人。
民法規定的繼承人,除了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兄弟姊妹的子女(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屬於「旁系三等血親」,兄弟姊妹的配偶(如嫂嫂)則是姻親,皆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行列中。
單身未婚且無子女者,當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都已離世,即使仍有其他親屬,只要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就無法主張繼承您的遺產。蘇家宏提醒,若要避免這種情況,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是唯一的解決之道。(相關閱讀:沒寫遺囑,財產竟然被充公!蘇家宏律師:單身族、熟齡夫妻該怎麼寫遺囑,保護你的錢?)
2. 遺囑指定受贈人過早離世 導致條款無效
預立遺囑時,你可能會基於情感或回報而指定將特定財產遺贈給某位親友。然而,這項安排潛藏一個風險:當受贈人比立遺囑人更早過世時,遺囑中指定給該受贈人的條款就會自動失效。
這意味著,即使你透過遺囑表達了心願,若受贈人先於你離世,該部分遺贈將無法實現,你的遺願可能因此落空。因此,規劃遺囑內容時,除了明確指定受贈人,也應考慮備用方案或替代受贈人。
3. 未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願難以被貫徹
即便遺囑內容清晰,若沒有人負責執行,遺願仍可能無法實現。根據《民法》規定,在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過世時),受遺贈人僅取得請求交付遺贈物的權利,並不會直接取得遺贈物。「誰」來辦理「交付遺贈物」,會影響受遺贈人能否順利得到遺贈物。
雖然法律未硬性規定必須指定遺囑執行人,但若遺囑未指定,親屬會議或法院才能選定或指定,將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延宕遺產分配。指定遺囑執行人是讓遺願貫徹的最好方法。
選擇執行人時,需注意《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擔任,但若遺產分配可能引發家庭衝突,指定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的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擔任更為妥適。
4. 誤用拋棄繼承 遺產落入他人手中
這是許多家庭常犯的嚴重錯誤。例如,子女為了讓母親取得父親的全部遺產,便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然而,這種做法是大錯特錯。
拋棄繼承是將整個繼承權利拋棄,等於子女就不是繼承人了。你不能在拋棄繼承後,又指定遺產要給誰。一旦子女拋棄繼承,繼承順位會自動後移,繼承人可能變成媽媽與其它親屬,例如父親的父母(第二順位),如果父母也不在了,則由父親的兄弟姊妹(第三順位)共同繼承。這可能導致父親遺產落入其他親戚手中,與原先想讓母親取得遺產的初衷相悖,使繼承手續更為複雜。(相關閱讀:父親過世,兒女拋棄繼承以求遺產全留給媽媽?律師:錯!2正確做法避免遺產意外落入親戚手中)
若想讓特定繼承人(如母親)取得全部遺產,以下2種方式更簡單且合法:
(1)善用遺產分割協議書
在全體繼承人同意下,可簽署協議書,約定由特定繼承人(如母親)分得全部遺產,其他繼承人分得0元,在法律上是被認可的。
(2)維持「公同共有」並協議使用
繼承發生後,可辦理房地繼承,維持公同共有狀態,約定由母親使用到百年,金錢部分由母親繼承取得。
預立遺囑不是富人的專利,而是每個人都該面對的人生功課。提早立下有效遺囑,才能確保所愛之人受到妥善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