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沒告知妻子,擅自買房登記在他姊姊名下!如何防範婚姻中的財產風險?若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丈夫沒告知妻子,擅自買房登記在他姊姊名下!如何防範婚姻中的財產風險?若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2024.11.26
20,388
作者|50+選讀
責任編輯|吳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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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念 圖/Shutterstock 責任編輯/吳丹華

編按:當另一半挪用大量家庭資產,被蒙在鼓裡的感覺並不好受。在婚姻中,建議家庭資產應透明化,雙方應共同了解家庭的財務狀況,並做到分散財產,避免任一方太容易就轉移資產。而調查發現,離婚女性的家庭收入降幅高達27%,甚至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因此,若預見雙方分手的可能風險,如何判斷自己分配的財產有多少?除了婚後財產,甚至保險、或無形的智慧財產權,又該如何分割才對?

風險思維是指,理性判斷任何事物都可能發生風險。當風險來臨時,具備風險思維的人懂得提早預防、快速反應。

反觀缺乏風險思維的人,遇到事情時總是臨時抱佛腳,難免手忙腳亂。

兩人感情好的時候談財產和權益,彼此還能做到為對方考慮;但是若在雙方已出現隔閡或即將分道揚鑣時再談權利義務,多半只會互不相讓。

如何防範婚姻中的經濟風險?家庭財務盡量透明化

有一位網友跟我說,她無意中看到先生手機裡的聊天記錄,發現對方竟買了新房,且登記在他姊姊名下,但自己居然毫不知情。

這讓她非常難過也很慌張,不知道如何處理。風險思維是婚姻安全的防護網。我們應該如何防範婚姻中的財產風險呢?

1. 瞭解可能出現哪些風險?

財產風險是婚姻中大的風險之一。常見的財產風險包括財產轉移、婚外贈與等。

2. 清楚如何防範風險?

不論是誰管錢,對雙方都好的方式是家庭的經濟狀況盡可能透明化。就算沒有時間做出詳細的家庭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投資收益表,但彼此至少要知道自己和配偶所有的收入、信用卡還款、醫療支出與孩子的學費等,甚至是任何已知的債務都是。否則控制資產的另一方非容易轉移資產。

比如將存款、股票以及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親友名下,或是登記在自己的公司名下等。即使你發現對方轉移資產,也會比較被動。

在家庭的財富天秤中,雙方的能量盡可能均衡,家庭會更穩定。比如房產可以登記在雙方名下。存款、理財產品等也不要全部集中在某一人的名下,可以分散持有。存款、股票、基金、保險、藝術品或其他貴重首飾或貴重物品等,最好都要保留購買票據和銀行支付憑據等。實際上,就算財政大權不在自己手中,若丈夫遇到大事能尊重我們的意見,凡事都願意商量,也可降低風險。

3. 風險來臨,見招拆招

一旦婚姻出現風險,最好不要避而不談,而是要找到問題癥結,化解風險。比如對方不願意坦誠地討論家庭財產的問題,不一定是真的只在意那些財產,不在意夫妻情分。可能是他不喜歡你的溝通態度,或是怕喪失主動權;也可能覺得你對投資理財資訊瞭解太少,說了還不如不說。所以,一旦發現對方固執己見,堅決站在你的對立面,就要對症下藥。

儘快調整溝通方式,先消除誤會,互相理解。又或是和對方商量如何在規劃好家庭資產、讓資產增值的同時,也能保有各自花錢的自由度,消除彼此的疑慮

無論什麼方法,家是講感情的地方,切記不要把外面那套彼此防備的策略拿來對付對方。不然,最後失去的不僅是「財政大權」,更麻煩的是埋下互不信任的種子。

全職主婦也有分割財產的權利  冷靜為自己爭取

分手時,如何安排和處理財產,很多女性都會顯得手足無措。

有時候甚至因為心力交瘁,還會選擇主動放棄財產的分配。可是女性離婚後多半會面臨財富縮水、開銷增加等窘況。

一項調查發現,離婚女性的家庭收入降幅高達27%,甚至這種下降趨勢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通常在一個家庭中,夫妻雙方的收入大多是有區別的,男方經濟收入高於女方的情況較多。但從法律上來說,分割共同財產是在清償債務後,依據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平均分配。婚姻中,不能因為一方沒有工作,或是收入較少就剝奪分割一半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另一方操持家務,照顧孩子,也為家庭作出很多貢獻。

尤其是對於全職太太來說,離婚帶來的經濟損失更嚴重。她們可能錯過了職業上升的黃金期,離婚後想要重回職場,並非易事。婚姻中雙方都是平等的,權益也平等。畢竟離婚後,自己和孩子的生活都需要基本的物質保障。

同時,女性也要冷靜下來徹底梳理清楚,自己有多少收入可以支配,多少支出必須花費,接下來應該如何減少花銷並發揮所長,提高目前的收入。只有儘快做好獨立的準備,才能讓日後的生活有保障

當然反過來說,財產較多的人也不一定就不能伸張權益,若覺得判決的分配不公平,例如認定對方對家庭都沒有付出,離婚時卻來向有付出的一方要求分配財產,那麼財產較多的這一方可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離婚時  金融財產、無形資產與保險怎麼分配?

一旦確定離婚,如何分割名下資產,還要視具體情況來做分析。

1. 判斷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以及是否「主動增值」?

首先,不論房地產、銀行存款、股票、保單價值準備金、名下的汽車等都會轉換成「數字」,也就是判決時會寫「A應給付B新臺幣OO元」,而不是寫A應把自己名下的房屋登記一半給B!再來,法定財產制把財產分成,結婚前取得的「婚前財產」及結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註1)。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因此,剩餘財產的計算公式是

【step1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則以0計算)

【step2(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 =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較少者,可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數額)

舉例來說:丈夫的婚後存款是50萬元,結婚後買了不動產總價350萬元,因此婚後財產是400 萬元。妻子的婚後存款是100萬元。

(400萬–100萬)÷2 =平均分配額150 萬元,所以妻子可向前夫請求150 萬元。

而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2種,而約定財產又可再細分為「夫妻財產分開制」和「夫妻財產共有制」2類。

通常台灣的夫妻多數法定財產制。基本上,法定財產制類似「雙方默認」的財產制度,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若無法證明這筆資產是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那麼將會被一律視為婚後財產。

另外在婚後所生之孳息,同樣視為婚後財產

那如果一開始有立定契約,想從「約定財產制」改為「法定財產制」,其實也是可以的,但在改用上述財產為「婚前財產」前,需依照《民法》第1017 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最後則是約定財產制,這其實是一種基於夫妻雙方的協議來確定財產權益和管理方式的法規,立契約並向法院登記,就可生效。雙方甚至可以進一步分為「夫妻財產共有制」和「夫妻財產分開制」,許多夫妻不想干預對方的資產、或是考量金錢觀差異或其他目的,就會使用約定財產制。

2. 如何劃分無形資產,能否轉化為現金?

分手時,除了房子、存款、股票等,還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比如對方在婚姻中取得的多項專利,或出版的作品是否可以分割呢?

依照法律規定,智慧財產權的分割並不以取得時間為判斷標準。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等。

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也無法予以分割。

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予以適當補償和照顧。

如果一方是職業作家、職業發明家,另一方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家庭,為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從事智慧財產權創造的一方可以事先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智慧財產權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 根據「實際情況」來分配保險

現在很多人會將財產放在保單中,而如果這張保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是丈夫或妻子,那麼即便被保險人已不再是夫妻關係,這也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所以若妳問我:「離婚時,保險可不可以做分配?」基本上,婚後才投保的儲蓄險保單也可以列入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中

.基金:有些人會選擇購買基金作為投資使用,這也被視為財產的一種,一旦確認是婚後財產,就同樣能被分配。

.保價金:亦稱保單價值準備金(註2),實際上保價金雖名為放在保險公司,但要保人行使權利(如要求提前解約)時保險公司就應該付錢,因此實際上財產權利仍由要保人享有。

所以即便要保人並未提前解約取回保價金,但還是要把這筆錢當作要保人的財產。而既然視作要保人的財產,只要這筆保價金最後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就可作為剩餘財產來分配。

另外還有像是保單解約金,只要這筆解約金被歸類為「婚後財產」就可以要求平分!

.保險受益人:我選擇使用壽險來說明離婚後,前配偶,子女與法定代理人的狀況。假設若離婚後的保險受益人填寫的對象是「妻子」,那麼妳若想知道前配偶離婚保險利益是否還存在,根據台灣現行司法實務及多數學者見解,大家普遍認定對方若出意外時,前配偶還是能夠領走保險理賠金

理由是:受益人的權利多半來自保單上的指定,而非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因此與保險受益人離婚,並不會讓前配偶喪失權益。而既便欄位只寫「妻子」而未確實登記姓名,只要離婚後並未在保單上變更受益人,也未再婚,那麼前配偶的受益人資格就依舊存在。

最後是所謂法定代理人的問題,基本上很少出現當初為孩子購買的保單上,受益人寫的是「法定代理人」,這不僅容易出現爭議也更傷感情,所以不論如何,避免爭議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受益人欄位寫上「名字」,不要只用「代稱」!

提醒大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模式是用「婚後財產」來估算。即便上述所提的各種與保險有關的資產被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最終還是要個別認定為「婚後財產」後才可請求分配!

在婚姻中講錢、爭論權利義務,並不算是傷感情的事。

即使一段親密關係經營得再親密,也始終應該為自己預留一份清醒。當這段關係真的無法繼續時,請記得做好充分準備,守住本屬於自己的權益。

註1. 根據《民法》第1020-1條、第1020-2 條規定,婚後財產是以「現存」財產做為分配原則,若夫妻之間為了減少對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有贈與或買賣等減少自身財產行為,對方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而這個「撤銷權」,從夫或妻之一方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註2. 是指繳納保費扣除保險公司的成本後,存放在保險公司裡,支付未來保險金的錢。而這筆錢的功用在於,若有資金需求時可提前解約,此時保險公司會以保價金的金額,扣除必要費用後,將保價金作為解約金退還給保戶。

(本文摘自陳念著,《女子幸福財商課》,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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